合同編號:11N22943297920255801采購單位(甲方):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國有林管理局服務單位(乙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精河支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并嚴格遵循精河縣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及(或)團體組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政府采購云平臺服務一張網“機動車保險服務”遷入項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精河支公司采購項目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政府采購云平臺服務一張網“機動車保險服務”遷入項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精河支公司服務協議,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政府采購云平臺服務一張網“機動車保險服務”遷入項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精河支公司服務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一、服務項目、價格金額單位:元序號采購計劃文號商品名稱品牌型號配置要求采購數量單位成交單價小計1[2025]118號車輛保險--品牌:1項*0合同總價(元)144000合同總價(大寫)壹仟肆佰肆拾元整二、付款方式序號采購計劃文號采購目錄數量預算資金資金來源性質資金支付方式1[2025]118號財產保險服務1144000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授權支付三、服務條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條款。第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合同由本條款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與交強險合同有關的約定,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三條交強險費率實行與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記錄相聯系的浮動機制。1/11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費按照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jiān)會)批準的交強險費率計算。定義第四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交強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第六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第七條交強險合同中的搶救費用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受傷時,醫(yī)療機構對生命體征不平穩(wěn)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wěn)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害人,參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chuàng)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保險責任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0元;(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y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xù)治療費、整容費、營養(yǎng)費。墊付與追償第九條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chuàng)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guī)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二)駕駛人醉酒的;(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責任免除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三)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2/11保險期間第十一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交強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二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人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號牌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續(xù)保前該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的情況以及銀保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對保險費計算有影響的,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第十三條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人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第十四條投保人續(xù)保的,應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上一年度交強險的保險單。第十五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xù)。否則,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第十六條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并在事故發(fā)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第十七條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和事故調查。發(fā)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賠償處理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強險的保險單;(二)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三)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規(guī)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六)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證明、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相關醫(yī)療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七)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并根據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chuàng)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受害人財產需要修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在修理前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涉及受害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害人需要保險人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chuàng)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guī)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合同變更與終止第二十二條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xù)。第二十三條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合同:(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交強險合同解除后,投保人應當及時將保險單、保險標志交還保險人;無法交回保險標志的,應當向保險人說明情況,征得保險人同意。第二十四條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險人解除交強險合同的情況時,保險人按照日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3/11附則第二十五條因履行交強險合同發(fā)生爭議的,由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六條交強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二十七條本條款未盡事宜,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執(zhí)行。中國保險行業(yè)協會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總則第一條本保險條款分為主險、附加險。主險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共三個獨立的險種,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全部險種,也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險種。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按照承保險種分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含掛車)、履帶式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車、拖拉機、特種車。第三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第四條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fā)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第五條本保險合同中的各方權利和義務,由保險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則協商確定。保險人、投保人自愿訂立本保險合同。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清保險費。保險費未交清前,本保險合同不生效。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第六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七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造成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八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責任免除第九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2、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yè)性場所維修、保養(yǎng)、改裝期間;4、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被利用從事犯罪行為。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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