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19-07-26 16:46:07
不能。
澄清是有范圍的。財政部74號令《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nèi)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
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zhì)性內(nèi)容。談判小組、詢價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更正響應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quán)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quán)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quán)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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