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號牌、固封螺絲采購項目(二次)EP-SZCG2025179-重1采購合同采購人(甲方):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成交供應商(乙方):合肥皖安交通標牌廠(一)、合同條款前附表序號內容1付款人: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2預付款:/3付款條件:供應商根據實際采購量,按半年結算付款4履約保證金:成交供應商在簽訂合同時應提交合同總價/%的履約保證金,(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履約保證金最高繳納比例不超過合同金額的25%)履約保證金形式:轉賬、電匯、保函、保險等。5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不得收取質量保證金以及其他沒有法律依據的保證金。(《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皖財購[2022]556號)(二)、合同條款1術語的定義11本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為:(1)“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委托和受托雙方所達成的協(xié)議,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價”是指根據合同規(guī)定,成交供應商在正確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采購人應支付給成交供應商的貨幣數量。(3)“服務”是指政府采購合同服務清單(同談判響應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規(guī)定的服務內容。(4)“合同條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內容。(5)“合同特殊條款”是指采購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合同特殊條款”。(6)“采購人”是指采購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供應商人須知前附表”中所述購買服務的單位。(7)“成交供應商”是指通過采購確定的提供采購文件正文部分第八章“服務需求”中所述服務的成交供應商。(8)“現場”是指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相關服務的地點。(9)“驗收”是指委托、受托雙方依據強制性的國家技術質量規(guī)范和合同規(guī)定,確認合同項下的服務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活動。(10)“天”指日歷天數(如無特別說明)。(11)“檢驗”是指采購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對成交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進行的檢測與查驗。(12)“檢驗合格證書”是指檢驗完成后由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共同簽署的檢驗合格確認書。(13)“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單”是指采購人根據檢驗合格證書簽署的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的最終驗收確認書。(14)“第三方”是指合同雙方以外的任何中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15)“法律、法規(guī)”是指由中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16)“采購文件”是指由招標代理機構發(fā)布的采購文本。(17)“談判響應文件”是指成交供應商按照招標代理機構發(fā)布的采購文件的要求編制、遞交并最終被評審小組接受的談判響應文本。2技術規(guī)范與服務內容21采購服務的技術規(guī)范應與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技術規(guī)范(如果有的話)相一致。若無相應說明,則以國家有關部門最新頒布的相應標準及規(guī)范為準。22采購服務的服務內容應與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服務內容及談判響應文件中的服務指標響應表一致。3知識產權成交供應商應保證,采購人在其接受該服務或其任何一部分時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和工業(yè)設計權等的起訴。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權指控,成交供應商須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由此發(fā)生的一切責任、費用和經濟賠償。4完成方式成交供應商應按照采購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八、服務需求”及“九、商務和技術要求”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完成服務。5付款51合同以人民幣付款。52在成交供應商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服務后,將按照采購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三、合同條款前附表”規(guī)定的付款方式付款。5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不得收取質量保證金以及其他沒有法律依據的保證金。(《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皖財購[2022]556號)6履約保證金61成交供應商應在簽訂合同的同時,通過CA登記的基本賬戶,提供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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