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編號:11N69*1201金山區(qū)能耗管理服務平臺項目合同書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金山區(qū)城市運行管理中心乙方:上海中移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地址:龍山路555號西3樓地址:上海市楊浦區(qū)平涼路889號405室郵政編碼:郵政編碼:200433電話:021-57922866電話:021-56037111聯系人:俞晟聯系人:岳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guī)定,本合同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條款和條件簽署本合同:第1條甲乙雙方關系與項目服務內容1甲乙雙方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乙方在甲方委托服務的范圍內,獨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職權,并接受甲方的監(jiān)督。2項目建設內容金山區(qū)能耗管理服務平臺。第2條項目概況1項目名稱:金山區(qū)能耗管理服務平臺項目2項目地點:上海市金山區(qū)3建設內容:建設的金山區(qū)能耗管理服務平臺整體架構可分為:(一)數據融合展示平臺從日常管理出發(fā),繪制能源看板,輸出能源消耗數據,可視化展示發(fā)改委各類日常能耗監(jiān)管數據,以重點產業(yè)、能耗類型、行業(yè)分布、智慧地圖為基礎,建立能耗監(jiān)管系統形成完備的能耗管理數據,展示實時數據、歷史數據,曲線豐富數據詳盡,全面掌握能源供應與消耗狀況,加強對能耗的預警和可控性。實時掌握全區(qū)規(guī)上企業(yè)、機關事務樓宇、其他企業(yè)能耗情況,提升全覆蓋、全過2程、全天候能源消耗治理監(jiān)管工作能力,為后期促使企業(yè)提高節(jié)能運行管理水平提供手段(二)數據分析管理平臺大范圍、寬口徑數據采集匯聚,對接區(qū)城運中心,實現區(qū)內各委辦、企業(yè)數據共享,不斷豐富各種可視化數據模型,通過數據清洗,生成對應的數據池。把事關能耗管理服務的各類數據、系統集成到“一網統管”上來,真正實現數據匯集、系統整合、功能融合,實現數據交換與共享。從而實現建管數據共建共享,全面支撐能耗管理數據協同服務、城市管理業(yè)務協同服務,充分挖掘與發(fā)揮數據應用價值。支持能源與節(jié)能宏觀綜合決策。第3條項目交付1項目交付物:需滿足乙方投標時響應文件內容(1)完成甲方功能要求的可執(zhí)行軟件;(2)軟件的開發(fā)計劃文件;(3)軟件的需求文件;(4)軟件的設計文件;(5)軟件的質量保證計劃;(6)軟件的確認測試文檔;(7)軟件的源代碼;(8)軟件的使用說明書;(9)軟件開發(fā)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文檔;2項目驗收前,乙方應將系統的所有文件、源代碼移交給甲方。3軟件產品的交付應當以電子檔并刻錄光盤的形式交付給甲方,光盤需刻錄3張,以作備檔。第4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1甲方須保證乙方提供軟件開發(fā)服務所需的適當的安全的環(huán)境、電力供應等條件。2甲方須提供乙方進入甲方設施或設備場地進行軟件開發(fā)服務的便利條件。33如軟件平臺發(fā)生故障,甲方應及時將出現的故障情況通知乙方。4甲方按合同要求負責及時組織對本項目的驗收工作。5有權要求測評單位提交測評工作計劃、報告等。6甲方有權對乙方服務質量進行月度考核,考核不達標時,乙方需在7日內整改,否則甲方有權扣減當期合同款的3%。7甲方對乙方的監(jiān)督權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檢查開發(fā)進度、調取項目日志及開發(fā)記錄。第5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和本項目中技術規(guī)范要求,合理安排項目的進度,高效、及時地完成本合同規(guī)定的服務內容。2乙方承諾提供每周天,每天小時的技術支持服務。3服務發(fā)生中斷,須乙方工程師現場解決時,到達現場時間不超過小時。4系統發(fā)生故障,解決時間不超過小時,需更換損壞配件,解決時間不超過小時。若乙方未按時提供替代設備,每延遲一天需支付合同總價05%的違約金。第6條保密約定甲乙雙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均應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甲乙雙方應妥善保管本項目建設所有技術文檔,保證不被不應獲取者獲取,保證未經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內容,否則違約方應賠償另外一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第7條服務合同期合同正式簽署后24個月內完成項目實施,包括軟件系統設計、開發(fā)、測試,以及平臺整體聯調。(項目完工后提供30天試運行期)。乙方須對項目整體提供1年免費技術服務支持(包含免費運維服務,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8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1若實際項目建設范圍或項目工作量或項目合同期因故發(fā)生變化,雙方均可提出合同變更請求4并簽訂補充協議。2本合同簽訂之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第9條合同金額及支付方式1合同總金額為:2200000元,即人民幣(大寫):貳佰貳拾萬元整。2付款方式:項目合同簽訂完畢且甲方在收到發(fā)票后30個工作日內支付項目合同金額的30%;項目完成建設且開始試運行后,甲方在收到發(fā)票的30個工作日內支付項目合同金額的40%;項目完成最終驗收,甲方在收到發(fā)票的30個工作日內支付項目剩余款項,即項目合同金額的30%。第10條人員的更換1若甲方無人員更換的要求,乙方不得更換項目規(guī)劃及項目實施細則中約定的實施人員。2若甲方需更換其代表,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根據甲方的要求更換代表。第11條不可抗力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根據不可抗力對阻礙合同執(zhí)行的情況,可免除相關方的全部或部分違約責任。2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當事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對方。合同各方應盡可能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并積極尋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合同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第12條違約、爭議與仲裁1任何一方不執(zhí)行本合同的規(guī)定,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合同簽訂地的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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