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技術標準和要求一、質量要求1、執(zhí)行國家標準YB/T5051-2016,化學成份須符合標準要求,具體如下:牌號化學成份%Ca28Si60CSPSiCa≤08≤005≤00458-65≥28任何一項指標檢驗結果不符合上述要求,但符合本合同讓步接收條款約定的情形時,買方可接收;任一項指標不滿足合格及讓步接收要求時,作退貨處理。2、0-100mm;按實物噸(凈重)計價結算;結算單價只保留整數位(小數位舍去)。二、交貨時間2026年03月31日前到貨,四川鴻艦(密地)合金庫。工作日上午8:30-下午16:30收貨,雙休、法定節(jié)假日不收貨。第三部分合同主要條款一、質量要求1、執(zhí)行YB/T5051-2016標準,化學成份(%):C≤08,S≤005,P≤004,58≤Si≤65,Ca≥28;任何一項指標檢驗結果不符合上述要求,但符合本合同讓步接收條款約定的情形時,買方可接收;任一項指標不滿足合格及讓步接收要求時,作退貨處理。按實物噸(凈重)計價結算;結算單價只保留整數位(小數位舍去)。2、讓步接收條款:080%<C≤090%,以C=080%為基準,每增加001%扣減10元/噸;當0050%<S≤0060%時,以S=0050%為基準,每增加0001%扣減20元/噸;0040%<P≤0045%,以P=0040%為基準,每增加0001%扣減30元/噸;550%≤Si<580%,以Si=580%為基準,每降低01%扣減10元/噸;260%≤Ca<280%,以Ca=280%為基準,每降低01%扣減20元/噸。二、供貨要求(一)由賣方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品質量證明書內容需要包括物資名稱、規(guī)格型號(粒度)、牌號、生產廠家名稱、執(zhí)行標準號、合同編號、數量、生產日期、車號以及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指標檢驗結果等。同時在質保書、計量單等票據上注明合同所簽供貨單位名稱。(二)噸袋包裝,須加蓋蓬布,不得滲水和混入雜物。鐵合金驗收、包裝、儲運、標志和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guī)定按GB/T3650-2008標準執(zhí)行。(三)具體送貨數量,時間,地點以買方或買方使用單位通知為準。交貨總量為合同總量的100%±5%,合同執(zhí)行率大于105%時,超出部分不予接收。(四)嚴禁夾帶易燃易爆物品,若夾帶易燃易爆物品,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三、交(提)貨地點及方式(包含收貨單位)四川鴻艦重型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密地)合金庫。四、運輸方式及費用(一)運輸方式:汽運或者火車代運。(二)費用負擔:實行包到價,運雜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均由賣方承擔。五、合理損耗及計算方式無六、包裝標準及包裝物的供應回收噸袋包裝發(fā)運,包裝物不回收。噸袋包裝袋質量應符合GB/T10454-2000標準,包裝物不回收,同時須滿足以下要求:1、使用新包裝袋,層間不得夾帶雜物。2、每一包裝件貨物凈重不超過1000Kg×(1±5%)。3、每一包裝件的表面應注有清晰的標志,內容包括:物資名稱、牌號、粒度、生產廠家。4、因包裝不符合要求,給買方安全生產造成損失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5、鴻艦磅單計量,每噸扣噸袋25kg。七、驗收及異議處理(一)買方按批檢驗,按批進行質量認定。批量的定義:同一合同供貨單位、同一品種、同一牌號、同一天到達的量。買方也可對不同批次鐵合金進行組合檢驗認定。(二)買方根據需要,確定單車抽查質量檢驗車次,確定的單車質量檢驗車次單獨檢驗、單獨發(fā)檢驗報告并單獨結算。(三)外觀質量認定及異議處理:外觀質量驗收方式采用目測,如外觀質量認定出現異議,由買賣雙方代表共同到場認定和處理。(四)雜物的認定及處理:1、合金中雜物的認定在鴻艦公司(密地)合金庫開包發(fā)貨過程中進行。若合金中混有少量雜物的扣量處理:按測定值(%)×計量凈重扣量;若出現兩次以上混入雜物現象或情節(jié)特別嚴重,作退貨處理。2、若產品中混入的雜物對買方造成損失時,買方可向賣方提出索賠。(五)質保書(或質量檢驗報告單)中質量檢驗指標與買方實物檢驗指標差異認定方法及處理。買方將質保書相關數據與同批次檢驗數據進行比較,及時將情況向賣方通報。(六)質量異議處理:1、在驗收、倉儲、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由買方通知賣方,賣方應在接到買方通知后7天內到交貨地點,與買方辦理質量異議處理。若賣方在7天內未到視為同意買方認定結果。經認定為不合格,應予以退貨。若買方因生產需要,雙方可協商處理。2、賣方對買方化檢驗結果有異議,有權提出復驗要求,但應在接到買方化檢驗結果后,7天內提出書面申請,按以下方式進行:(1)對驗收部門的存查樣進行復檢。(2)買賣雙方到現場共同取樣復檢,若賣方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可申請到攀鋼集團攀枝花鋼鐵研究院化檢測中心檢驗,并以其化檢驗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資料的提供無。九、結算與支付(一)結算方式1、標的物的定價基準為增值稅發(fā)票掛賬后30天支付180天期限的銀行承兌匯票。2、以買方計量、質量驗收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結算價格根據支付方式確定。3、賣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憑買方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發(fā)票備注欄須注明合同號。(二)支付方式1、先貨后款。2、實際支付時間與合同約定時間差異±5個工作日免貼息,實際支付日與匯票到期日的差異天數與180天相比差異±30天免貼息,超出上述時限全時段按天計算貼息加減價。3、實際支付的品種與結算方式的第1條不一致時,按照票據種類差異和時間差異按天計算貼息加減價。4、銀票支付的尾差用貨幣結清,免貼息。5、貼息率按本合同約定的貼息信息執(zhí)行。6、買方按月根據支付日期、支付品種、合同標的類型等向賣方合并支付,支付貼息總額在1萬元(含稅)以內時免息,1萬元(含1萬元)以上時按以下方式執(zhí)行:優(yōu)化支付產生的差額視為支付折扣,買方可在應付款項中扣減,不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劣化支付產生的差額,由賣方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fā)票辦理結算,不再計算貼息。十、違約責任(一)因買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買方全額退還賣方合同履約保證金。(二)因賣方原因,合同執(zhí)行率不滿足100%±5%:若單筆合同執(zhí)行率小于95%時,按照不足部分所占權重,扣除相應額度的合同違約金【合同違約金扣除金額=(合同量-實際供貨量)/合同量*合同含稅總金額*5%】,所扣金額從賣方應收賬款或合同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三)因賣方原因導致延期交貨(不可抗力因素和買方要求原因除外),賣方支付違約含稅金額5%的違約金(取整);違約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支付,合同含稅總金額不足1千元的按合同總金額支付。(四)因賣方延期交貨、未交貨及數量達不到合同條款的約定、交貨產品出現質量異議等違約問題時,買方可通知賣方就違約問題進行書面確認,賣方在買方規(guī)定時間內未予確認的,視為同意買方意見。(五)對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的異議索賠包括但不限于對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的扣罰;因供應商原因給攀鋼集團造成的損失超過保證金數額的,供應商須及時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對拒不賠償的,除按供應商管理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外,訴諸法律。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雙方協商解決爭議,協商不成的,向合同簽訂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二、合同履約保證金條款:1、集團內部單位以及集團公司戰(zhàn)略供應商,根據公司《保證金管理辦法》規(guī)定,不收取合同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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