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轉讓合同轉讓方:江蘇海瀛騰飛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受讓方:交易機構:鹽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甲方:江蘇海瀛騰飛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甲乙雙方就(二手車)的交易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甲方依法公開轉讓(二手車)。車主名稱:江蘇海瀛騰飛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車輛狀況:一輛(不含車牌)基本屬性原車牌號/注冊日期/年/月/日年審期限至/年/月品牌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排量/ml燃油類型/變速箱/里程表公里數/(具體以車輛儀表盤顯示為準)車輛類型/車輛顏色/商業(yè)險情況及截止日期至/年/月/日交強險情況及截止日期至/年/月/日違章情況/第二條車款支付1、車款總價為(人民幣)¥元(大寫:元整)。2、合同簽訂生效后,乙方已繳納的保證金(人民幣)¥10000元整(大寫:壹萬元整)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待車輛完成過戶交接手續(xù)后無息退還。成交價款款項(人民幣)¥元(大寫:元整)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劃入鹽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指定交易結算賬戶(戶名:鹽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戶銀行:交通銀行鹽城分行營業(yè)部,賬號:3290090010*)。第三條雙方權利義務1、甲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且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xù)。2、甲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3、乙方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與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按照約定支付車款。4、甲方應持有效證件與乙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xù)。5、車輛成交后,由乙方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承擔車輛過戶(變更、轉籍等)所需繳納的相關稅費及車輛所欠稅、費(含罰款)和需補交有關稅費(含罰款)。第四條車輛交割事項1、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完畢全部交易價款,并且在鹽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資產交易憑證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協助乙方完成車輛變更登記手續(xù)。變更登記涉及的稅費由乙方承擔。2、變更登記完以后,甲方于3個工作日內于甲方所在地以現狀交付車輛,乙方應按約受領車輛,未按約受理,甲方不再承擔保管在內的任何責任。3、自甲方交付車輛時起,該車輛的全部風險由乙方承擔。第五條違約責任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利并有確實證據的,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的,應就未按時支付的交易價款,自遲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照車款總價的3%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交易價款超出20日,經催告后,乙方在催告限定期內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即(成交價的10%)¥元。3、甲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文件的,自合同約定的交割之日起每日按照車款總價的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4、因甲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xù)的,乙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xù)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5、除上述約定外,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無故提出終止合同,應向對方一次性支付違約金即(成交價的10%)¥元。第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雙方自行通過上述方式解決爭議,不對鹽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任何權利主張。第七條其他1、甲、乙雙方完成資產變更登記手續(xù)后,甲方憑變更后的資產移交證明,書面申請鹽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全部轉讓價款匯入甲方指定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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