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鄂州市沙塘片區(qū)棚戶區(qū)改造項目(二期)A地塊EPC總承包工程項目結算審計服務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1說明為了指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為了便于合同當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組成《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三部分組成。(一)協議書《示范文本》協議書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二)通用條件通用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就工程造價咨詢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通用條件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guī)對工程發(fā)承包計價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工程造價咨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專用條件專用條件是對通用條件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發(fā)承包計價的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條件進行修改補充。在使用專用條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1專用條件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條件的編號一致;2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對專用條件的修改,滿足具體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條件;3在專用條件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條件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無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則填寫“無”或劃“/”。二、《示范文本》的性質和適用范圍2《示范文本》供合同雙方當事人參照使用,可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以及階段性造價咨詢服務的合同訂立。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況,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根據《示范文本》的內容,約定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1目錄第一部分協議書5一、工程概況5二、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5三、服務期限5四、質量標準5五、酬金或計取方式5六、合同文件的構成6七、詞語定義6八、合同訂立6九、合同生效6十、合同份數6第二部分通用條件61詞語定義、語言、解釋順序與適用法律811詞語定義812語言913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914適用法律92委托人的義務921提供資料922提供工作條件1023合理工作時限1024委托人代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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